(相关资料图)
案情:
2010年4月5日下午,原告王某到被告杭州动物园游玩并在骑骆驼摄影处照相留念,原告在拍照过程中从骆驼上摔落。经诊断,原告右股骨颈骨骨折、右尺桡骨双骨折、头面部外伤。被告为此支付原告近8万元医疗等费用。出院后,原告以支出的医疗费用已经超出8万元,超出部分被告应全部支付为由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0余万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园内开设骆驼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应对前来拍照游人的安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骆驼的危害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她在事发时过于惊慌,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及本案具体情况,被告对事故发生承担75%的责任,原告承担25%责任。
评析:
1.动物园是否尽到完全的安全注意提醒和管理义务?本案中,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分为两种:一是事前的管理职责;二是事中的防范管理职责。包括在动物致害案件发生前,动物园有无在醒目位置放置相关注意通告,是否安排专门人员巡视,是否定期排查隐患等。被告提供三组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尽到事前管理职责,分别是:被告的门票和现场拍摄照片一组,用以证明被告就安全游览注意事项已经告知游客;职业资格证书一本,用以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资质;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骆驼身体状况良好,符合检验检疫标准。被告认为已经尽到职责,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动物园管理骆驼的人员在王某骑在骆驼上快下来的关键时刻没有尽到完全的事中防范管理义务,导致骆驼回头时王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可见,动物园对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安全尽到了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并没有尽到完全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导致了本案件的损害结果发生。因此,对游客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分事前和事中两个方面,并且需要对这个过程中每个环节予以认定,来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
2.从法律实施对社会的引导作用考虑案件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判结果对于社会有巨大的指引作用。若全部由动物园承担责任,若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却不能减轻其赔偿义务,有失公正。近年来,不少动物致害案件是因为游客不听劝阻,执意挑逗动物,向动物投掷零食或石块,激起动物发怒而引起的伤害事件。若全部由游客承担责任,则不利于督促动物园尽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这不仅无法保障游客的安全,就长远利益而言,也不利于动物园自身的发展。因此,在本案中,被告虽尽到提示义务但未尽到完全管理职责,构成侵权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原告亦有过失,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按原、被告1:3的责任比例判决承担责任合情合法亦合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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